男子不服上訴後,檢察機關認為量刑過重,二審合議後或將改判
  羊城晚報訊 記者謝穎、通訊員王創輝報道:辦廠製作假冒名牌手袋,還租下商鋪將其銷售。犯罪嫌疑人羅志成因假冒註冊商標罪及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站上被告席,一審獲刑6年並處罰款100萬元。
  羅志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以對侵權產品價值認定不准確為由認為法院量刑過重。4日的二審中,檢察機關提出原審數罪並罰有誤、對涉案人員量刑均偏重。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當中,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日判決。
  一審判決數罪並罰
  湯麗柏琦是美國的奢侈品品牌,單一產品價格達到數千元。2011年10月起,羅志成租賃厚街一鋪位,在沒有取得註冊商標湯麗柏琦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銷售假冒的湯麗柏琦手袋,期間,該店鋪銷售金額共計3775058元。
  該案另一犯罪嫌疑人曹詩剛是該店員工,期間,銷售假冒湯麗柏琦手袋金額為2664030元。
  此外,羅志成還於2012年4月設立加工廠,在未取得註冊商標湯麗柏琦所有人授權的情形下生產該品牌的手袋,並把該手袋運到上述鋪位進行銷售。
  2012年7月1日,偵查機關進行檢查,在上述工廠繳獲假冒湯麗柏琦成品手袋101個及半成品手袋319個,配件、商標等物品一批,其中成品手袋經物價部門估價價值24萬餘元,均價達2400元。同時在案涉鋪位中繳獲假冒湯麗柏琦手袋492個、手袋鏈47條,其中單個手袋均價達5400元。
  法院認為,羅志成的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就此判決羅志成獲刑6年,並處罰金100萬元。曹詩剛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
  該案有可能改判
  羅志成不服一審判決進行上訴,他認為一審判決對侵權產品的價值認定不准確,稱案涉侵權手袋自2012年4月才開始生產並銷售,已銷售數量不足1200個,銷售金額僅33萬元。
  對於尚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羅志成上訴稱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標價或已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這些案涉侵權手袋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僅為每個275元,價值僅為164725元。
  對於店員曹詩剛,羅志成此前供述曾答應與其分紅,但羅志成昨日當場翻供。
  檢察機關提出,原審認定羅志成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兩罪,數罪並罰有誤。另外,原審判決認定曹詩剛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性準確,但無論是對羅志成還是曹詩剛的量刑均偏重。
  庭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程春華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該案件有可能改判,“就算最後判決改判減輕當事人的處罰,這也不會損害司法權威,敢於糾錯是司法的自信。”編輯: 牟青  (原標題:制售假冒名牌手袋 男子一審獲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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